四年生三子,山西一诈骗罪女罪犯多次“以孕避刑”,最终被收监,律师解读

四年生三子,山西一诈骗罪女罪犯多次“以孕避刑”,最终被收监,律师解读

hyde656 2025-08-12 中式家装 2 次浏览 0个评论

据山西晚报报道,8 月 7 日,记者从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,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,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、恶意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(化名)收监执行。

2020 年 12 月,陈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。判决生效后,鉴于陈红当时有孕在身,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

没想到此后的时间里,陈红却打起 " 以孕避刑 " 的主意,4 年时间里,她一胎接着一胎,连续怀孕共先后生育三子,导致收监期限一再延后。

四年生三子,山西一诈骗罪女罪犯多次“以孕避刑”,最终被收监,律师解读

2025 年 5 月,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了异常情况,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却毫无婴幼儿生活痕迹。

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,陈红的第三子 " 杜小天 " 户籍信息竟变更为其夫姐之子 " 袁小文 "(均为化名)。发现这一线索后,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进行了进一步实地查访和约谈。

在大量证据面前,陈红最终承认自己早已离婚,目前,老大、老二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,老三则被送养,其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。

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陈红利用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,且已不再哺乳婴儿,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已消失,依法应当收监,遂建议司法局立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。

近日,陈红被依法送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," 以孕避刑 " 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。

国家 " 双千计划 " 法学专家、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实践,现行法律对怀孕罪犯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规则:

侦查阶段:怀孕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可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,以保障孕妇及胎儿权益。

审判阶段: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(包括死刑缓期执行),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强制性规定。符合条件的可宣告缓刑(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犯罪情节较轻且悔罪表现良好)。

刑罚执行阶段: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,可暂予监外执行,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,待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。

在上述案例中,罪犯连续怀孕逃避刑罚,被检察机关监督叫停的原因在于:法律制度的本意被滥用: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265 条)旨在保护胎儿和婴儿权益,而非作为罪犯逃避惩罚的工具。连续怀孕属于恶意利用法律漏洞,违背制度初衷。

司法裁量权的合理限制: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表述为 " 可以 " 而非 " 应当 ",司法机关可根据罪犯主观恶性、社会危害性及改造表现决定是否批准。对故意 " 以孕避刑 " 的罪犯,司法机关可拒绝适用监外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。

刑罚执行效力的保障:若放任恶意规避行为,将导致刑罚威慑力丧失、司法公信力受损。实务中,检察机关通过 " 暂停计算刑期 " 或直接收监等方式应对,即在怀孕期间暂停执行刑期,待其分娩或哺乳期结束后继续执行,既避免胎儿权益受损,又确保刑罚落实。

现行法律对怀孕罪犯的特殊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,但绝不纵容滥用。司法机关通过严格审查主观意图(如是否恶意规避)、动态评估社会危害性,对 " 以孕避刑 " 行为予以遏制,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。这一机制既维护了法律的温度,也彰显了法治的底线不可逾越。

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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